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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到户补贴】灵璧县朱集乡各村2018年种养业扶贫到户项目资金补贴表

来源:开云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4-06 18:03:21   点击数:149

  原标题:【扶贫到户补贴】灵璧县朱集乡各村2018年种养业扶贫到户项目资金补贴表

  《灵璧县特色种养业扶贫项目管理和奖补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对特色种养业扶贫项目的管理,精准落实扶贫措施,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灵璧县关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种养业扶贫项目遵循因地制宜,产业精准;科学设计,项目精准;聚力到户,受益精准;市场导向,群众主体;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种养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实施的特色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等产业扶贫项目,以下简称特色产业扶贫项目。包括贫困户到户类产业扶贫项目和集体类特色产业扶贫项目。

  第四条 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对项目的实施负主体责任;县农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制定项目规划、计划,审核并指导项目落实,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县扶贫局、财政局负责督查检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第五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的要求,突出特色、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根据贫困户实际的需求和生产愿望,引导和指导贫困户选择特色产业。村制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审核,商发改、扶贫、财政部门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逐级申报。特色种养业扶贫办根据脱贫任务、项目需要和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等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申报材料清单,乡镇根据项目需求分配资金到村。特色产业扶贫项目按照“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程序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

  1、到户项目: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入户调查,指导贫困户选择项目,由贫困户填写《产业扶贫到户项目申请表》,行政村汇总编制《种养业扶贫到户项目花名册》,召开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不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开发区)。乡镇(开发区)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检查,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公示(公示到村)无异议后上报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审核。

  2、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通过“四议两公开”确定产业项目和发展方式,报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实地调查论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分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审核。

  1、自主实施到户项目的贫困户,严格按照不同产业补助标准,依据经营规模奖补。实行封顶奖补、先建后补。原则上每年人均奖补不超过2000元,每户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产业的奖补标准见附件1。贫困户自发组织合作经营的,与自主实施到户项目的奖补方式、标准相同。

  2、因种种原因未能实施到户项目的贫困户,原与之关联的到户项目扶贫资金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特色种养业项目,项目收益通过公益岗等劳务补助和“三无”贫困户收入补贴等有效方式关联贫困户。

  第九条 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对乡镇上报项目资金的应用限制范围和投向、申报程序、材料规范性、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和立项报告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个体经营等非种养类到户项目,单独汇总转交有关部门审核或直接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议,公示后批准实施,并报省市备案。

  第十一条 村级扶贫项目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乡镇党委政府要强化推进落实。县农委和畜牧局等业务单位应加强指导和督查。对未按计划实施或进展缓慢的,由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乡镇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实施的,由乡镇负责追回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入股分红、农户自主经营等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与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组织合作实施的项目,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合作对象必须是在当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商业市场等的涉农企业;二是经营单位要有相当的财产抵押或资金担保。

  第十四条 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村集体合作社统一经营等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贫困户、经营主体签订经营和利益分配三方协议。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以入股分红等方式实施的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分配收益,经营单位要将收益资金缴到乡(镇)财政所代管。收益分配方案要在村、组公开栏按规定期限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所打卡发放。

  第十六条 特色产业项目涉及工程或采购规模达到招投标标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经审批、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变更报告,按项目审批程序另行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村两委组织初验,驻村工作队、必须参与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乡镇政府验收。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组成验收小组,现场核查、采集图像、复印单据后,统计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验收意见书和项目补贴表,报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审核。

  第二十条 到户实施项目,由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组织人员按10%的比例抽查;集体实施的产业项目,由特色种养业扶贫办组织全面复查。

  第二十一条 贫困户自主实施的精准到户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验收后,乡镇提供实施方案、项目总结、项目验收报告、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资金补贴表等资料,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审核汇总后,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到户。除因季节等特殊原因,可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实行资金预拨。

  第二十二条 入股分红类项目和集体统一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农委根据审批文件把扶贫资金全额预拨到乡镇财政村级账户,项目实施、验收后,乡镇整理完善有关的资料,经县特色种养业扶贫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报账。

  第二十三条 报账提交的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结;资金补贴表或关联贫困户花名册;公告公示材料及照片;相关财务票据;到户验收表、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统一建设的扶贫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经营,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由村统一组织入股分红的,合同期满后如不能续签合同,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收回扶贫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另选产业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收回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扩大受益范围。 因自然灾害导致项目工程受损,原则上由各乡(镇)、村自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档案资料都要严格依规定认真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管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等程序是不是满足规定;扶贫项目是否按计划如期启动、是不是真的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还有是不是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奖补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二十九条 县农委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做经常性检查。产业扶贫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审计局对需要招标的项目依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对项目运行和项目收益分红使用的过程的监督,察觉缺陷立即处理,重大问题要上报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贫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察觉缺陷应及时纠正、整改。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产业扶贫项目奖补的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表格式可根据项目申报、验收的实际要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