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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很严峻!乐山两男人不合法电鱼被判刑…

来源:开云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3-04 02:12:59

产品介绍

      乐山中院日前开庭审理两起乐山市人民查看院申述的渔业资源维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周某、胡某军在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别离补偿国家渔业资源丢失9400元和2000元,付出至乐山市查看公益诉讼专项公益金账户;周某、胡某军在本判定收效后三十日内涵乐山市市级官方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揭露赔礼道歉。

      2020年4月12日清晨2时许,周某带着电瓶、升压器等电鱼东西,驾驭橡皮艇在岷江河玉津镇流域进行电鱼活动。同日清晨3时许被犍为县农业乡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挡获。经清点,周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合计13.8斤,其间翘嘴鱼1斤、黄颡鱼0.2斤、鲫鱼0.6斤、鲤鱼12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判定,上述渔获物价值2820元,形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消灭性伤害,直接经济丢失6580元。

      2020年6月23日,周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被犍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东西橡皮艇1只、升压器1台、鱼竿2只、电瓶1只、挂浆机1台,予以没收。现该刑事判定现已收效。

      2020年1月4日19时许(禁渔期),胡某军带着电瓶、电鱼器等东西,在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2组的河道内进行电鱼活动。同日21时许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安谷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抄获。经清点,被电鱼类共50余条,称净重量1.9公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判定,上述渔获物价值600元。此外,形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消灭性伤害,直接经济丢失不低于1400元。

      2020年7月24日,胡某军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被市中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电瓶、捕鱼器、水桶等作案东西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鲫鱼、墨鱼、大口鲢等水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现该刑事判定现已收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自然环境和损坏生态形成危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承当侵权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自然环境形成危害的,污染者应承当侵权职责。”的规则,周某、胡某军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因周某、胡某军的侵权行为已形成了野生鱼类的价值2820元、600元的丢失,一起形成了鱼类、鱼卵、幼体、亲本逝世的经济丢失6580元、1400元,该丢失有乐山市水产站出具的价值确定意见书为证,事实清楚,周某、胡某军对此亦无贰言,故其对该侵权行为应别离承当补偿9400元和2000元丢失的职责。

      综上,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查看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则,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则作出判定。

      在禁渔期运用禁用东西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用电鱼捕捉是一种绝户式的捕捉方法,对水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损坏极端严峻。高压电流还会导致鱼类生理功能遭到损害,鱼类生育能力下降,形成鱼类遗传特性产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步衰竭乃至消灭,使相关流域“真空化”“荒洪化”,严峻损坏我国水生物多样性,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以形成了损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