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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象山区法院:冲击不合法捕捉看护最美山水

来源:开云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2-26 1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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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李思亲)近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案子,被告人黄某因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乡村厅于2022年2月15日发文告诉,2022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辖内陆一切天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制止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一切捕捉作业类型。2022年6月2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带着电鱼东西,到桂林市秀峰区芦笛路桃花江支流间隔桃花江约400米邻近的水域捕鱼。当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联合渔政法律部分当场抓获,一起缉获捕鱼东西锂电逆变器一体机1台、电鱼杆捞网一体杆1根、头灯1个以及虾、泥鳅等渔获物。经称量,缉获的渔获物毛重2.6公斤。经桂林市农业乡村局确定,被告人黄某运用的捕鱼东西为电鱼东西。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与桂林市农业乡村局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签署协议,被告人黄某自愿承当对生态环境的修正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黄某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运用禁用渔具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归纳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自愿认罪认罚、自动修正生态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定。